
职权名称 |
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城市公共厕所的处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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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主体 |
水磨沟区城管局 |
职权类别 |
行政处罚 |
监督电话 |
0991-468462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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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施依据 |
《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(政府令第55号)》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城市公共厕所。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,须经城市公厕行政主管部门同意。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,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城市公共厕所的,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,赔偿经济损失,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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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事项 |
1.立案责任: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(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);对需要补充材料的,应当场一次性告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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追责情形 |
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法给予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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备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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